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职责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项目编号:XKS-2-3
许可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
收费标准:地价款(租金)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条件
    1、申请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其他条件。
    2、申请现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取得国有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3)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办理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租赁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租赁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租赁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年租金评估及审定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租赁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无需以其他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供应方式及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租赁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年租金水平的提交年租金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未审定年租金水平的提交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年租金)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评估宗地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8、租赁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租赁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租赁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租赁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租赁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租赁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租赁的,提供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租赁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二)现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办理现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租赁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租赁宗地及地上物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3)土地、房屋的用途及面积;(4)年租金水平评估及审定情况;(5)申请租赁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无需以其他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供应方式及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6)提出申请租赁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年租金水平的提交年租金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未审定年租金水平的提交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年租金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评估宗地情况说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所有权证。
    6、租赁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租赁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7、现有建筑物及面积用途清单及附图(原件一式6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若不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租赁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租赁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租赁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总面积、建筑面积,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租赁的,提供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5、具备土地租赁条件;
    6、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7、租赁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租赁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8、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租赁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
    9、租赁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租赁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租赁或分摊面积租赁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10、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年租金水平。
已审定的年租金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11、填报的《租赁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土地利用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具备土地租赁条件;
    4、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5、租赁宗地规划条件确定。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6、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租赁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
    7、租赁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租赁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租赁或分摊面积租赁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8、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年租金水平。
已审定的年租金水平的,其审定时依据的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
    9、填报的《租赁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主办科室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土地年租金水平已审定的,或土地年租金水平虽未审定但申请人提出预签申请的,在地价办公室发放《土地年租金水平告知单》后,直接进入本程序。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不需审定土地租金的项目,应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明晰应缴纳租金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年租金水平计算年租金。
    4、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并签署市土地利用中心的意见。
    5、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含附件、附图),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签订合同的,还应制作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然后出具书面文件连同制作规范的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转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暂停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租赁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签字、盖章。申请人在租赁合同(含附件、附图、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后交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及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7、制作并填写签署租赁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8、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9、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土地利用处复审。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经办人提出终止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表,报主管主任批准,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局章,转受理中心。
时限:11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审
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土地年租金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处、土地利用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若土地年租金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评审环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受我局委托,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土地利用处与土地利用中心商定组织安排上最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利用处主持,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先签订出让合同的,地价评审办公室应及时为申请人出具《土地年租金水平告知单》,直接转土地利用事务经办人。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长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最后审定,并由土地利用处下达土地年租金水平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直接转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同时土地利用处负责地价评审的经办人向受理中心发出完成地价评审工作的书面文件,解除中止审批。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核
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核实应征收年租金的面积及总额;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处处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土地利用处经办人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审核标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处长进行复审。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土地利用中心主管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报处长批准后退还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处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经审核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退还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主管局长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租赁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复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主办处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在审批表,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报局长审定是否许可。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
: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批准复审意见。
    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租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定意见,并在签署租赁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转主管局长签订租赁合同。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决定是否许可。
时限:2个工作日。
七、签约
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租赁合同一式五份。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签约标准在土地租赁合同上签字(含签字日期),填写租赁审批表,转局办公室。
时限:1个工作日。
八、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将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接到局办公室盖章的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按流水号确定租赁合同文号,并在租赁合同上补充租赁文号及申请人签约日期(与我局签约日期一致),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在0.5个工作日内,将3份土地租赁合同转业务受理中心。
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租赁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填写租赁审批表,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领取土地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时,由利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并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发放2本租赁合同。另1本租赁合同,在收取租金后,转租赁土地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发放2本租赁合同。另1本租赁合同,在收取租金后,转租赁土地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浏览次数:247
】【打印】 【关闭
jbooosucai5798870988myqqjia7555991ziyuan